参保人员(单位职工)养老待遇终止

发布时间:2016-05-11浏览次数:862

事项名称
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养老人员养老待遇终止
办理地点
参保所在地区(县)社保分中心
办理时间
每月5日-26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9001130     下午13301630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企业等离退休人员死亡后计发其生前供养直系亲属救济金、丧葬补助金标准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436]
3
、关于对本市企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退休人员增发一次性救济费的通知[沪人社福发(20102]
申请条件
养老人员因死亡终止社会保险关系。
办理材料
1、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复印件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注明死亡日期的户籍注销证明复印件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
2
、根据养老人员的不同情况,还需分别携带下列资料:
1)因工伤致残14级而死亡的养老人员,需携带工伤鉴定结论书原件及复印件(按《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认定工伤的人员除外);
2)有供养直系亲属的,需携带原始的劳保登记卡和供养直系亲属公民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3)属于回、维吾尔、哈萨克、乌兹别克、塔吉克、塔塔尔、柯尔克孜、撒拉、东乡、保安等十个土葬民族的养老人员,需携带公民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或能反映民族信息页面的户口簿复印件。
注:材料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办理流程
1、符合办理规定,办理机构打印《受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
2
、材料不全且表示可补全材料,办理机构打印《受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办理机构将全部材料退还。
3
、不符合办理规定,办理机构打印《办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办理机构将全部材料复印后退还。
办理期限
30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办表格
1、《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申报表》(申字2表)(可通过上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www.12333sh.gov.cn下载,或在办理机构免费领取)
2
、《离休干部一次性抚恤金申报表》(申字2-4表)(20118月以后企业单位中离休干部去世的,需填写)
联系电话
劳动保障咨询电话:12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