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医保卡》申领

发布时间:2016-05-11浏览次数:4443

事项名称:
如何办理《医保卡》申领
设定依据:
市医保局沪医保(2000)52号《关于加强医疗保险卡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2000年11月14日)
沪医保[2002]43号 关于印发《关于重申社会保障卡与医疗保险卡并轨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沪医保[2004]49号 关于小城镇社会保险参保人员使用《上海市社会保障卡》就医和结算医疗费用的通知
沪医保办[2008]25号 关于印发《上海市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
沪医保中心[2007]74号 关于印发《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操作细则》的通知
申请条件:
1、不属于《社会保障卡》发放对象,且未申领过医保卡的
2、已办理《社会保障卡》申领手续但暂未发到,且未申领过医保卡的(已有《社会保障卡》的勿需办理医保卡)
3、《社会保障卡》遗失或损坏,不能及时补办或更换,参保人急需就医的
办理材料:
1、参保人有效身份证件
2、若委托他人办理,还需提供被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
办理地点
1、
全市区县医保中心
2、全市街道医保服务点
办理时间及收费标准:
1、区县医保中心,周一至周六8:30-16:30;街道医保服务点上班时间请电询该机构
2、此项目区县医保中心当场办结;街道医保服务点受理后,3个工作日办结
3、此项目不收费
联系电话:
1、业务咨询及投诉962218
2、办理机构联系方式:
⑴可通过上海医保网站可在本网站“信息查询——医保及相关服务机构查询”页面查找(
https://www.shyb.gov.cn/xxcx/yb07.html
⑵也可通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便民服务——电子地图”页面查找(
https://project.ddmap.com/shsbj/

办理流程:

  

医保卡的使用:
1、参保人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定点药店购药,或者到本市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医疗费零星报销等各项医保事务时,应使用《社会保障卡》。对于不属于《社会保障卡》申请条件的人员,可使用《医保卡》。
2、《医保卡》应当妥善保管,不能弯曲、折叠、刻划,不能接触磁性物体(如电视机、音响、磁性搭扣等)。
3、《医保卡》仅供参保人本人使用,不得出借、冒用、涂改或伪造。
4、因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药店设备故障,《医保卡》不能使用时,医疗费先由个人现金支付,待故障排除后,在原发生设备故障的医疗机构或药店按规定重新结算。
5、参保人因出国(出境)定居并注销本市户籍、医疗保险关系转出本市、死亡等终止医疗保险关系的,参保人或家属应将《医保卡》交还市、区县医保中心或街道医保服务点。